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5、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司法鉴定机构核准登记的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机构名称需经市州司法局向省厅预先核准;机构住所要求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包括接待室、鉴定室、档案室等;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省级以上贫困县不得少于20万元,其他县不得少于30万,设区的市(州)不少于50万元;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具体规定参见附件一);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实验室、检测实验室的具体标准省厅商行业主管部门后另行通知);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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