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售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预售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大致如下:
1.申请人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县建设局。
3.建设局进行审核和现场查勘,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于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书。
预售许可申请需要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测绘机构出具的预测绘报告等证件。
二、预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知,预售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三、预售许可证没有仍预售房屋会如何处罚
预售许可证没有仍预售房屋,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会被处以不同等级的处罚:
1.销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价款未超过5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5%的罚款。
2.销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5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8%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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