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一度3·15。今年的特别之处在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一天正式实施。
为了改变消费者在维权时的弱势地位,新消保法完成了对施行了20年的老消保法的大修。包括进一步完善了三包、召回等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明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在网络购物等领域,赋予消费者反悔权;以及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加重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等。
尤其与时俱进的是,针对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的蓬勃发展,由于消费者和商家间信息不对称,易造成消费纠纷的情况,新消保法规定此类消费享有无需说明理由的七日后悔权。
而对长期的老大难问题,比如消费者在购买住房、汽车、家电、装饰装修等耐用商品或服务时,遭遇货不对板情况时,按照老消保法,想要维权,消费者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商品存在瑕疵,由于信息不对称加上缺乏专业知识,消费者要举证十分困难或者根本无法举证,维权之路往往就此夭折。对此,新消保法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维权难的背后,实质是一些厂商心目中并没真正树立消费者是上帝的经营理念,对缺陷产品、问题产品,不能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去解决以及赔偿带给消费者的各种损失和伤害。此次新消保法规定加重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让故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希望可以通过消费维权在某种程度上培养企业的市场责任感与法律意识。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为了更好地发挥新法的作用,最高法已经提前部署,要求各级法院学习贯彻实施好新消保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提出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尽快实现消费者权益。相信昔日消费者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维权难题,会逐步得到改变。
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市场失信以及各种失范,除了法律手段,政府之手也不可或缺。一些带有共性的维权事件之所以一再重演,与相关监管手段不尽完善以及监管职能未能充分到位不无关系。新法只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新的起点,不可能一蹴而就,重典的背后,政府的监管之手宜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全文88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