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合理期限内未获得强制许可时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8条规定:“符合实施条件的单位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合理条件下实施其专利,在合理期限内未取得许可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三年后,任何单位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申请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申请书,说明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两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强制许可,并可以将请求书副本发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二,国家在紧急情况和其他特殊情况下给予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第三,促进新发明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先进的,实施取决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后一医学专利权人的申请,对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给予强制许可的,给予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原专利权人的申请,对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给予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1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未与专利权人以合理条件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本条规定了强制许可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二、申请强制许可的程序专利权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专利法规定的下列程序申请强制许可licant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强制许可申请,附本法规定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人具备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条件的说明材料。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还应当提交在合理条件下未与专利权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的证明。专利局审查申请人的请求。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请求和有关证明后,应当审查请求和有关证明是否真实,并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专利局应当作出相应的决定。专利权人有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的,专利局在听取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意见后,应当作出不允许申请人实施该专利的决定;相反,专利局应当作出允许申请人强制实施该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决定。“强制许可决定应当登记公告”
取得强制许可实施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专有使用权。无权允许他人实施。也就是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仍有权实施其专利,并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强制许可。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数额由双方约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定不服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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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专利权强制许可
裁决的内容是什么强制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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