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市生育政策,只要是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了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妇女,在生育期间均可享受相应的生育政策。同时,职工需要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对于本市户籍(包括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她们在职还是失业,只要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生育政策。
2.对于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如果她们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在单位工作、参加了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包括五险)期间生育,那么她们也可以享受相应的生育政策。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广西生育政策:在职或失业均可享受
广西生育政策:在职或失业均可享受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了一项新的生育政策,允许在职和失业人员在就业期间享受生育假。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生育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新政策,在职和失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5个月以内的生育假。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生育假期间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生育假期间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提供保障。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许多在职和失业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他们可以利用生育假期间,缓解家庭压力,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值得注意的是,新政策还规定了享受生育假期间的职工工资不低于本人生育前工资的80%。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在生育假期间的合法权益,减轻其经济压力。
总之,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的生育政策是一项有益于职工和家庭的政策,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应该认真贯彻执行,让更多的劳动者享受到这一政策带来的便利和优惠。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了一项新的生育政策,允许在职和失业人员在就业期间享受生育假。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生育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许多在职和失业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他们可以利用生育假期间,缓解家庭压力,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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