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津贴申请方式
①网上申报
已在本市生育定点机构联网结算的,由单位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的无需再向分中心提交纸介材料。
②线下申报
参保人因异地就医或特殊原因无法网上申报的,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进行柜台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相关材料
1、诊断证明(门诊就医)或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复印件(一份);
2、在港、澳、台及境外生育分娩的,应提供:住院病历(主要指分娩记录、手术记录或出院记录,三者具备其一且能够阐明生育分娩诊疗情况即可)复印件(一份)及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章,一份)。
二、生育津贴申请时间
参保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
三、申请条件和发放天数
申请条件:
1.参保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按规定正常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且当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六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
2.连续缴费不足六个月的,可在满六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
3.领取生育津贴的当月应按规定正常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发放天数:
根据天津市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按日享受生育津贴。
1.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也就是说,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均可以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
2.如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难产的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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