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后,当土地被征用时,补偿金如何分配,应由承包人和实际使用人共同拥有。分配标准如下:
1。苗木、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
土地转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人,而是承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当属于土地的实际出资人或者所有人。具体法律依据由《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但是,对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如果分包合同和租赁合同中双方有明确约定,以约定为准。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如果地上附着物是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造的,承包人和承租人在分包、租赁时仅按照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支付附着物补偿费属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虽然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发生了变化,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没有发生变化。因此,赔偿应由分包商和出租人获得。但不能说土地补偿与承包人或承租人无关。合同当事人在分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租人征用承包土地的补偿方式和标准的,承包人、承租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得相应的补偿。
安置补助是对集体成员失去土地的特殊补偿,因此安置补助的归属关键在于承包人和承租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来说,承包人属于安置对象范围,而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因此无权要求安置补助。土地征收补偿一般由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征地机构应当补偿被征收户的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苗木补助费、安置补偿费等。如果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需要拆迁,还应补偿拆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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