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共谋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依法订立集体合同,提出如下工作规范。
一、审查依据
集体合同审查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9号)、《广州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穗劳仲字[1996]001号)、《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穗劳社法[20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行政管理措施。集体合同审查包括对初次签订的集体合同审查和变更或修订、解除集体合同的审查。
二、审查对象
广州市属、黄埔区属各类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
三、审查程序
(一)集体合同(期限为1—3年)签订后,由企业一方在7日内将需审核的材料直接报送区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二)审查机构工作人员对集体合同进行登记、编号和审查。
(三)对获通过的集体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并通知企业领回核准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生效。(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
(四)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企业。企业修改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7日内重新报送。
四、审查内容
(一)集体合同协商双方代表的资格及产生办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的过程是否符合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集体合同草案是否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一致、对等。
(六)集体合同的形式是否规范。
五、申报材料
(一)双方签名和盖章的《集体合同书》一式三份。
(二)用人单位盖章的《企业集体合同送审表》一式二份。
(三)集体合同的说明:集体合同的产生过程材料、盖章确认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记录材料,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代表的签到表、讨论记录、表决记录(写明各代表职务、应到代表、实到代表人数,表决时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四)工会讨论表决决议。
(五)双方代表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会社团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委托首席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如首席代表人不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首席代表的授权委托材料(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任命文件、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各为3至10人,且人数对等。
六、受理部门:区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科,联系电话:82376259。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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