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为规范和理顺行政执法行为,落实办事公开制度,根据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我们编制了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1、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表及附件,2、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编制说明,3、审查集体合同工作流程图,4、集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
为规范和理顺行政执法行为,落实办事公开制度,根据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我们编制了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1、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表及附件,2、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编制说明,3、审查集体合同工作流程图,4、集体合同送审材料清单,5、集体合同送审表,6、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7集体合同审查送达回证),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配合和监督。
附件:1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表见表
集体合同审查执法依据
一、《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二、《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类企业和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直属企业集体合同报送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性公司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的集体合同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集体合同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的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编号;
(二)审查;
(三)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四)备案、存档
第二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十五日内应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
(二)集体合同的收到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通知时间;
(五)劳动行政部门印章。
第二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八条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后,对其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并于十五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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