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一、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普通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种类。
二、审理和裁判方式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人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合并审理,也可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三、诉讼的特征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的权利,要么有共同的义务。
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
普通共同诉讼人特征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的特征是(1)诉讼标的同种类(2)因为普通共同诉讼有若干诉讼标的,所以从本质上讲是数个可分之诉。只是为了实现诉讼经济而合并审理。所以普通诉讼人之间行为独立,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3)合并审理需要普通诉讼人的同意。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全文5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