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时间:2023-05-07 09:30:09 2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类别。共同诉讼属于诉讼标的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必须就同一类诉讼的两个以上的标的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或作出回应。2.同一法院具有管辖权,适用于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联合审理的目的。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是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共同审判的目的,也不能一起审判。4.法院认为本案可以一起审理,双方当事人也同意本案。符合上述条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合并审理,但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有相同诉讼标的的共同诉讼,法院必须共同审理,并在判决书中确定诉讼标的。必要的共同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之初,由于缺乏深入的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必要的共同诉讼应当分为固有必要的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的共同诉讼,为了提高必要的共同诉讼制度立法的科学性,扩大必要的共同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的功能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有两人以上,诉讼标的相同的共同诉讼,法院必须共同审理,并在判决书中确定诉讼标的。诉讼对象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诉讼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人民法院不能单独审理案件,必须合并审理。没有要求诉讼请求是相同的,也没有要求只有一个请求,即诉讼标的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必须一起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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