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劳动仲裁年假可追溯至数年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年假,员工可以收回未使用年假的工资,最长不超过三年。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意愿安排员工。一般不超过当年安排,劳动争议仲裁期限为一年。因此,经劳动者书面同意,安排年休假超过一年的,可以休三年;未经劳动者书面同意,可以休两年。要求补假或经济补偿的工人可以得到法律支持。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请求有关部门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列条件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具备学科资格;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已故职工的合法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范围。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5。申请仲裁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的。申请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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