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加班工资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考虑到用人单位一般都有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但是,用人单位承担举证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显然是不合理的。同时,许多工人声称加班的时间跨度很长。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太不利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加班费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证明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与劳动仲裁纠纷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发包人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因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的具体日期,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的。劳动者不能证明的,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至于加班工资的证明,员工主张加班应提供加班存在的基本证据。员工提供公司存在加班的基本证据后,根据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加班的具体举证责任,2008仲裁庭可以要求发包人提供由发包人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与劳动仲裁纠纷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发包人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谁提供了收回加班费的证据?在向公司追讨加班费之前,职工最好自己准备加班证明,这样维权才能更有效。如果找不到收回加班费的证据,可以直接在网上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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