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需要裁员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予以裁减,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因企业生产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公司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何根据劳动法对被辞退的员工进行补偿?公司辞退职工的补偿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职工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定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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