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寄出后注意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只需尽到提前告知义务即可,无需用人方批准。只要信封上写明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即便对方拒收一样视为已尽到告知义务。对方接收或者拒收信件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自然也就无需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内容。
二、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怎么办
可以去原单位补办,原单位虽然被收购,但是工商那边并没有注销,那么,原单位的公章就是有效的,再次打印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将两份证明盖上单位公章就是有效的。劳动法有相关规定,并且用人单位都有资料存档记录,所以去到原单位协调好是可以补办的。如果单位拒绝办理,以该理由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1、给原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请求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单位拒绝办理,以该理由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3、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即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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