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需要在停工期间支付工资
时间:2023-05-03 01:10:18 4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公司是否需要在停工期间支付工资

如果停工或停产是由用人单位自身造成的,则应在节假日向员工支付工资。根据假期的长短和工人是否提供正常劳动,应确定不同的假期工资标准。

根据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在非工人导致机组停工和停工期间,需要向员工支付工资。如果假期时间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在30天内),则应支付工人的正常全额工资

如果假期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工人提供劳动力(如正常通勤和出勤),则假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不提供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停工、停工、休假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不提供劳动的,工资支付标准由各地规定。例如,在广东省省,如果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雇主安排工人工作,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工资支付金额;因非职工原因停工、停工、休假不超过一个月的,单位不安排职工工作的,按深圳市规定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生活费,假日工资不低于劳动者标准工资的80%;假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工资。停工和停工工资的支付期限为恢复生产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2009年,王先生在苍山县的一家公司工作。2010年5月,他发生了工伤事故,右小腿多处骨折。根据工伤员工停工和工资保留期分类目录,王的停工和工资保留期最长为12个月。在停职和工资保留期到期后,王没有康复,因此他没有去上班。由于医疗期未结束,Wang直到2013年4月才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残疾程度为8级残疾,没有护理依赖性。王先生提议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关的伤残津贴。停工期满后,双方就如何支付工资发生争议,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

III.该单位还应按照规定支付工资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如果受伤员工在停职和工资到期后仍然需要治疗,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将继续享受停工和工资保留期的待遇。”第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和工资保留期届满时发生残疾,影响其工作能力的,应当对其工作能力进行评估。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暂停停产带薪休假。用人单位因工伤不能工作的,应当支付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因此,公司应支付Wang的病假工资,从暂停和保留工资到期到劳动能力评估期间(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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