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群体纠纷的类型主要集中在雇主拖欠工资、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未办理社会保险等引起的纠纷。经分析,审理此类案件有三个难点
首先,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劳动仲裁机构与一、二审法院在劳动争议解决规模上仍存在争议,使当事人有侥幸心理,不愿轻易放弃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等法律程序
其次,双方矛盾对抗程度相对激烈。有些雇主拒绝调解,因为他们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使得调解更加困难和不可能。同时,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的复杂性,恶意拖延时间,逃避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在法院调解中发挥了消极作用。为了利润,他们以牺牲工人的切身利益为代价,鼓励工人要求雇主支付一次性补偿金或在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支付补偿金,无论工人权益是否得到长期保护
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如下:
首先,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对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规范运行的指导和干预。在执法层面,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干预:引导劳动者依法自主地与企业建立和协调劳动关系;调整工会作用,理顺与企业和职工的关系,与企业代表协商依法调整劳动关系;;指导劳动关系的规范运作;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保障劳动关系依法运行
二是积极调查走访企业。充分利用劳动争议的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解答企业对劳动争议的困惑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一些劳动争议法律问题,引导企业制定完善的制度措施,防范法律风险和诉讼风险,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内部矛盾,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
第三,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调解和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特别是工会、行业协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共同构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仲裁调解衔接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和推进诉前先解决后裁断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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