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胞刘某在福建××计算机厂技术科工作已满4年,2001年8月初申请前往台北市探望年迈的父母。经厂劳动人事科批准,给予刘某探亲假40天,假期自9月3日起至10月13日止,不包括往返路程假。该厂集体合同规定,凡在本企业工作4至6年职工的可享受1周的带薪年休假。刘某据此向厂劳动人事科请示其能否在享受探亲假的同时享受年休假待遇,请问该厂劳动人事科应如何答复刘某。
法律解释:?
1.笔者认为年休假与探亲假的性质不同,前者属于劳动者公休假日,后者虽然也是公休假日的一种,但它属于劳动者福利待遇。凡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既可以依法享受年休假待遇,又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即使是在同一年度也可以同时享受两种待遇。本案中福建××计算机厂劳动人事科应告知刘某,在享受探亲假的同时可以享受年假待遇,并合假期自9月3日起至10月20日止,不包括往返路程假。
2.1983年4月6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的规定主要有:
(1)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1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
(2)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1次的,给假4个月;3年1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1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即1年的,假期为20天;2年的假期为45天。
(3)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40天。
(4)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每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出境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境探亲假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台胞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祖国大陆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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