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有争议的,如何分配退资证明责任,原告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提供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原则上应当由债权人或者遵守合同的股东提供,但不应过于严格,只要他们能够提供使人合理怀疑撤回出资的初步证据或者相关线索。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要求被起诉的股东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他们没有撤回出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公司开户银行的过户记录和土地、不动产、车辆、专利等资产权利证书的过户登记记录进行调查,以证明上述资产转让给公司的事实,第二,提取出资的民事责任包括: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抽逃资金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有权依法要求返还财产。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按照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承担返还出资和支付利息的侵权责任。抽逃出资行为直接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违约责任
有学者认为,退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要求出资人将出资额及其利息返还公司。公司设立协议或者章程是发起人与股东之间的合同。发起人和股东对公司负有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合同义务。撤资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违反合同义务。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合同约定的权利要求违约方将出资及其利息返还公司。(3)公司债权受到侵害的,撤回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实现的,抽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03年1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已提取资本而未返还的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在提取的出资额和利息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坚持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同时,该规定赋予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请求撤回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平衡各方利益。在诉讼中,公司债权人主张公司资不抵债的,法院一般允许撤回出资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并往往判决其在撤回出资及其利息的范围内承担“预付款”责任,为降低诉讼成本,有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利
<4.股东的连带责任,董事、经理协助退资或者承担直接管理责任的,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董事、经理协助或者对公司提取出资承担直接管理责任的,应当共同承担两种连带责任:一是对公司返还提取的出资及其利息的责任;二是公司收回资本及其利息的责任;二是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公司债权人应当在出资额和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股东、董事、经理的相关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违反了不侵犯他人财产的法定义务。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应当与抽回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有必要增加他们与撤回出资的股东之间的第三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退资行为造成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一般是指股东在公司验资登记后,秘密抽回以前的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保持原出资额不变。因此,我们也应该明确,撤回出资是一种欺诈违法行为,作为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资本撤出的情况下,可分为两种情形:注册资本抽逃和股东抽逃,抽逃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资本
如何界定提取注册资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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