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公休日不计入事假天数
时间:2023-05-05 19:43:25 3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问题:员工在请事假或病假的时候遇到公休日或者法定假日,是否应该连续计算?哪个条例或者法规有关于事假或病假的相关规定?

解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应扣除的事假工资=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公休日非计薪天数,不能计入到事假天数之中,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不能计入事假天数。

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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