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版商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根据与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出版者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从著作权人处取得原稿,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出版者应当按照许可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内,按照约定的语言和版本享有出版权或独家出版权。严格地说,图书出版权或者专有出版权属于著作权的范畴而不是相邻权,属于著作权财产权的内容,但只有著作权人许可的出版者才能行使
1991年《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不得超过10年,现行《著作权法》对许可期限没有限制。双方可以约定10年以上的独家出版权,合同期满双方可以续签合同。出版者只能出版发行已接受的作品,不得将其用于改编剧本等其他用途。在合同有效期内,拥有独家版权的出版者有权禁止他人出版,在合同有效期内,作者不得自行出版或者授权他人出版,出版者可以根据社会需求程度决定转载或者转载。转载或者转载不需要征得原作者同意,但必须告知和征求原作者是否修改作品和支付报酬。原作者有权修改作品。相反,图书缺货时,如果作者要求再版或再版而出版商拒绝,作者有权终止合同,出版商有权独家使用其出版的书刊的版面设计。所谓版面设计,主要是指文字作品的排版方法,如字体、行距等,虽然版面设计与作品的具体内容无关,但其质量影响作品的传播,这符合相邻权保护传播者权利的精神,所以必须保护它。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删除了关于出版商的约束权和设计权的规定。但装帧设计符合作品要求的,经作者许可,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图书出版者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报刊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而无需征得原作者同意,但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当征得作者的同意,出版者应当向作者支付出版书刊的费用,出版改编、翻译、注释等作品,应当征得改编人、原著作权人等著作权人的同意,整理汇编,并分别支付报酬。作者与改编者为一人(即改编自己的作品)的,出版者应当支付双倍报酬
著作权人承担出版费用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1)出版者、制作者应当为其出版、制作承担举证责任,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承担举证责任;出租人应当对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的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提供证明的,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二)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按照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侵权程度和损害后果
全文9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