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公司小卖部营业员的妻子因营业款失窃而被公司辞退,与她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丈夫刘先生受到牵连,也被解除了。
刘先生对公司的决定难以接受。
这场纠纷从仲裁到诉讼,持续了一年九个月。日前,在上海金山区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
法官指出,本案中,因解雇妻子而株连配偶,属于不当解雇的行为,侵犯的是配偶的平等就业权。
公司小卖部营业款被盗
2003年10月,刘某进入上海金山区一家实业公司,从事送货工作。2006年2月,他的妻子董女士经刘某介绍,也来到公司任小卖部营业员。2008年2月19日,刘某夫妻与实业公司各自续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8月12日,董女士因故未能在下班前将当天营业款及时上交。当晚小卖部发生窃案,21000元营业款被盗。
失窃事件发生后,公司认为董女士对营业款失窃行为具有直接责任,要求董女士停职等候处理。由于公安机关至今未破案,实业公司要求刘某夫妻对失窃的损失进行赔偿。夫妻俩不同意。同年9月5日,公司作出了《关于对董某、刘某辞退的决定》,并扣发了刘某夫妻俩7月、8月的。
刘某感觉很委屈,他在工作中兢兢业业,一向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也很珍惜这个岗位。他认为,就算妻子对小卖部失窃负有责任,公司也只能对其作出警告等警示处分,不该让他们俩来赔偿损失。况且,他认为公司对单位小卖部失窃也有一定的责任。
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才过了半年,夫妻俩就都下课了,刘某认为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
打官司,称公司违法解雇
同年9月10日,刘某夫妻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金山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刘某认为,公司以其夫妻对小卖部失窃负有直接责任为由将他们辞退,并扣发两个月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另外,公司未为刘某缴纳2003年10月至2005年10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00元,支付2008年7月、8月克扣的工资4400元,并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仲裁庭上,公司认为,2008年8月18日,公司对刘某的工作进行调整,但刘某不服从,并从8月27日起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无故旷工,公司辞退刘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称由于刘某妻子对小卖部失窃负有责任,刘某理应赔偿损失。
仲裁裁决:辞退并无不妥
仲裁委庭审后认为,在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中,对于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将职工考勤制度作为合同附件,刘某虽表示从未见过职工考勤制度,但该合同附件上有申请人签名,因此视为其已知晓该制度。针对实业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及三位证人的证言,刘某虽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对公司关于刘某2008年8月28日至9月5日期间旷工的主张予以采信。
仲裁委还认为,该公司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司根据已告知申请人的规章制度对申请人作出辞退决定并无不妥,对申请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2009年3月12日,金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刘某2008年7月、8月工资2901元,对刘某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同日,仲裁委也对董女士的劳动争议作出裁决,公司支付董女士2008年7月、8月工资2200元,缴纳2008年2月至8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对董女士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刘某夫妇不服上述裁决,而后起诉至金山区法院。
原告指责株连违法
2009年4月7日,刘某和妻子董女士一起向金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2000元,支付克扣的工资4400元。
4月27日,金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法庭上,刘某的律师指出,公司向刘某出具的书面辞退决定,其理由是刘某不接受失窃损失的赔偿,而被告在第二次仲裁庭审中的举证,却说原告于2008年8月28日至9月5日,因旷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才对其作出辞退决定的,仲裁庭不是根据被告的书面辞退决定对此案进行审理,而是让被告提供原来根本不存在的所谓规章制度来对辞退决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律师认为,被告在作出书面辞退决定后自知理亏,才组织正在上班的管理人员出庭作证,制造了刘某旷工的事实。
庭审中,刘某对被告提供的考勤坚称作假,并说自己9月4日还在上班。
法官调解,公司支付社保及工资
6月17日,金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经法官不懈努力,双方表示接受调解,董女士与实业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为董女士缴纳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1454.10元,实业公司支付董女士2008年7月、8月工资合计2200元,董女士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6月29日,在法官继续主持调解,刘某与实业公司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实业公司支付刘某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000元,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这起因妻子工作失误导致丈夫受株连的案件,终于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解雇职工岂能株连?
这是一起因解雇职工而株连其亲属引发的比较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
在现实生活中,因丈夫或妻子调离、解雇等原因而让配偶也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在一些企业和机构中时有发生,但这些都是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本案中,因解雇妻子而株连配偶,属于不当解雇的行为,企业侵犯的是配偶的平等就业权。夫妻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不是人身依附关系,用人单位不应因此株连配偶。在此案中,用人单位的做法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本案通过调解最终达成了协议,但双方均应从此案中汲取教训,特别是用人单位,裁员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是违法的裁员,就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单位的这种株连行为,当事人有权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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