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先生在上海一家信息技术公司工作,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方先生曾在规划部担任顾问。月薪8500元,然后调整到13000元。根据方先生使用的电脑服务器信息,他在工作期间浏览了大量新浪股票信息,其中一些信息与原告持有的股票相同。今年1月初,方先生又在上班时间进行股票交易。2007年2月7日,公司以方先生在工作期间长期登录与其工作无关的股票网站,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和公司业务发展为由,决定对其予以解聘。方先生拒绝,起诉上海一家信息技术公司,原告方先生认为,作为企划部经理,他的主要职责是向公司最高决策层提供意见,因此需要登录各类网站,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此标准支付工资损失和25%的经济补偿,并于2006年下半年支付奖金2万元,被告公司辩称,方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长期使用公司为其工作提供的计算机设备浏览与其工作无关的股票网站,导致其工作业绩直线下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行为明显违反劳动纪律,应予撤职。被告据此对原告作出撤诉决定并无不妥。但是,被告驳回原告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被告在作出撤诉决定前,未事先告知工会撤诉理由,也未经职工代表讨论。被告的解聘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该行为无效,应予撤销。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酌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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