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不久前,该公司的人事专家李先生申请辞职,并要求该公司在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两倍的工资差额。在这方面,张先生感到惊讶的是,李的工作是负责公司的人事事务,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李先生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他出于个人原因故意要求赔偿。对于张先生的质询,李先生回避了,只是说他会就此事向法院起诉,张先生咨询了一位律师。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薪。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在公司的岗位职责包括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李先生应该知道他还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他将承担不提供证据的后果
全文3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