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未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经工作的时间折算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本条款没有区分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无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谁,只要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就应向劳动者折算并支付当年应休年假的工资。其次,法律没有规定员工必须先向用人单位申请年假,而是根据企业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为用人单位设定了统筹安排员工年假的义务。
劳动者辞职是否需要赔偿单位损失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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