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应向主动离职的员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是。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此条款并未区分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无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谁,只要出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折算并支付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属于工资范畴,类似于加班工资,即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也不因此而免除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义务。
法律并未规定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相反却为用人单位设定了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李某在2008年10月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其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为10÷12×10≈8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如何处理是企业HR亟待解决的问题;支付年休假工资与跨年度安排休假各有利弊,如何选择让企业HR左右为难。对企业职工的年休假进行统筹管理是避免产生年休假争议重要措施。首先,企业应当通过内部规章建立健全年休假制度,完善休年假的审批程序,年休假与事假、病假之间的关系及当年度应休未休年假的处理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其次,建议用人单位变被动为主动,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状况,每年年初制定并公示职工年休假计划,主动安排员工休假,并督促员工按照休假计划休假。做好上述两步工作后,出现职工未休年假的情况,认定职工主动放弃休假还是因企业安排工作造成职工未能休假就显而易见了,避免因责任不清或证据不足而产生劳资争议,导致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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