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保护隐私、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需要,在此仅选编了一小部分近期的可公开的案例,且略去了案例中的人名、地名、企业名称及相关保密事项------段律师手记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南法民一....号
原告:劳动者。
委托代理人:段威武律师。
被告:用人单位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公司均是独立法人,两公司均在同一地点经营。被告发给原告“厂牌”载明:原告于1997年3月3日入职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原告一直在印有...公司职工工资单上签收工资,...公司曾向原告发出盖有该公司印章的警告信。..。被告采用的是标准工时制度,每月的考勤记录均与原告进行核对,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名后,送交人力资源部发工资。原告的工资支付形式为计时工资制,....。。8月1日后,原告没有再到被告处上班工作。
诉讼期间,原告提供2004年至2005年5月期间的部份考勤电脑打印单复印件若干...2005年4月原告领取了加班工资780元,假期工资429元;2005年5月原告领取了加班工资780元.假期工资429元2005年6月原告领取了加班工资780元。
双方确认2005年7月份工资为4368元,原告没有加班工作。
法院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天内,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05年4月份的加班工资5981.92元及经济补偿金1495.48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天内,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05年5月份的加班工资6307.8元及经济补偿金1576.95元。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天内,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4190.16元。
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天内,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05年7月份的工资4368元及经济补偿金10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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