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若不办理续签手续会产生的影响
(一)劳动合同期满后若不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也不续签劳动合同时,则会使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在实际法律条例中,事实劳动关系是不规范的,因此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应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三)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终结不能用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经济补偿办法也不能按终止合同的规定办理,而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四)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但未提前1个月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合同到期不续签,可否要求支付双倍薪水?
伴随着国内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岗位可供选择,职位薪资等问题弹性大,导致职位人员不稳定,合同中段时有发生。上海劳动争议律师指出,通常很多人在劳动合同上容易陷入误区,特别是续签与否的问题上。
案例:高先生与所在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于2011年11月10日到期后未续签。今年2月10日,公司提出与高先生解除合同,高先生要求公司对未续签劳动合同时间段(3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
上海劳动争议律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内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上述解释与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即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情形。因为该条法律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该条法律强调的“用工之日起”,这个用工之日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所以高先生也就不能主张支付“双倍工资”了。
从以上案例上可以看出,现行国家劳动法仍然没有普及到位,诸多劳动者在法律上仍然存在盲点。上海劳动争议律师指出:相关劳动者应该进行自我法律提升,为自己今后的职业道路做更充分的法律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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