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日,公民钱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在劳动合同期满后5年内,钱不得参与同行业的商业竞争或为他人服务,否则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钱承担。钱于2004年11月16日开始担任公司生产技术副经理。2007年3月26日,钱因为家里的事向公司请假3天,然后他再也没有回来。公司发了几封信要求他回去工作,但没有回信。同年,由于公司无法按时交货,客户索赔经济损失11万元(未支付,客户通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保留调查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的权利)。因此,公司申请仲裁,要求钱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1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
仲裁:本案,如果违约金条款仅限于未经授权终止合同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则应确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钱有权依法辞职,但钱的合同未到期或未依法通知单位,即未经授权擅自离开公司,明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本案的违约金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明显偏高,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钱的工资、公司的利润损失、公司为钱提供住房等因素,可以降低违约金金额。对于公司因钱的辞职而未履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而提出的经济损失,由于该损失尚未实际发生,且无法充分证明利润下降是钱的辞职直接造成的,因此不予接受。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最敏感、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原《劳动法》对违约金没有规定,劳资双方可以自由协商,故出现上述裁定。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作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业禁止和投资培训,这意味着一般来说,雇主不能同意违约金应由工人承担,这将在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过去,雇主往往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来“约束”工人,使他们不敢提前终止合同。新法律严格限制了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员工违约责任范围:
(1)如果雇主为员工提供特殊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则可以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业主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如果工人违反本协议,他应根据本协议向雇主支付违约金(3)除上述情况外,雇主不得同意雇员承担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钱在2008年1月1日之后提前30天通知雇主,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26条还规定,新法实施后,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新法相抵触的,自新法实施之日起失效。因此,钱不需要向雇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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