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农业生产者
时间:2023-04-19 18:33:39 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让或发包(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合同原件

3、转让或发包(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合同复印件

【业务流程】

(1)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在申报环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备案材料。

(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3)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1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4)提示纳税人,当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农业生产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别人,属于一般土地转让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对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纳税事项】: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率】:5%

【计税依据】:企业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企业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期限】: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地点】: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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