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计算。法律明确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从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的,犯罪犯罪被假释的,应当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附加刑的种类: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又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适用附加刑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我国刑法中的刑种共9种。其中,主刑5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全文4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