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事故调查组的人员组成及其在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中的负责单位。调查组由多个部门和机关派人组成,而不同等级的事故则由不同的负责单位负责调查。在调查中,可以由政府直接组织或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不 同 等 级 的 事 故 由 谁 负 责 调 查 ?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事故发生单位所处行业、规模、危险性以及事故后果严重程度,事故调查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因此,不同等级的事故由不同级别的政府负责调查。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授权部门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设区市市政府、县级政府负责调查。因此,不同等级的事故由不同级别的政府负责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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