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刑事案件一般由谁进行立案侦查?
时间:2024-01-28 09:54:10 1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浙江刑事案件一般由谁进行立案侦查?

1、浙江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予立案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法院判刑的案件是刑事案件吗?

1、法院判刑的案件是刑事案件,属于刑事案件的有:

(1)触犯《刑法》的案件;

(2)以及需要进行公诉的案件都属于刑事案件;

(3)法律对此有具体的规定,即刑事案件的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分则条文的有关规定,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2、刑事案件的流程如下:

(1)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具体怎么才算是刑事案件?

1、国家为了追究刑事责任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就属于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2、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

(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

(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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