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怎么算
时间:2023-02-15 15:51:08 1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情况。

有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短程公出,迟于标准工时制下的上班时间出发,早于下班时间回程。一般这类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费计算的问题,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出差补贴的,不论长短程,只要员工出差异地的,都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出差补贴,否则也会形成劳资争议。

2、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且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某员工于周五14点从苏州到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于周六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其他假设条件同前例。这样的情况下该员工的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同理,该员工从周五14:00-17:30的在途时间为正常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周五17:30后的2.5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工作,对于周六的1小时服务时间和6小时在途时间为双休日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应分别支付150%和200%(无法安排补休)的加班费。

3、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在途时间又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情况。

按照前述第(三)项实际已经明确,在途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4、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出差期间跨越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在该情况下,由于出差所跨越的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该日员工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这种情况下,员工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一、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被要求出差吗

1、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能不能要求非全日制职工出差没有作出规定,要签订双方的约定而定的,但一般是不能要求出差的,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特征。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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