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房改房土地使用权政策
时间:2023-03-21 15:01:17 1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单位房改房交易的条件有哪些?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单位房改房土地使用权政策

1、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的,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产权人应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

3、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征收税费,但交易时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

4、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何种房改房不得出售、交换及赠与?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在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3、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4、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

5、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的。

四、已购房改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的各项注意事项是什么?

1、经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准;

2、按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3、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时,卖方应在办理交易确认后30日内,把出售中属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基金专户,方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4、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时,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5、原产权单位应自收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覆,并办理交易手续;

6、逾期不答覆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已购公有住房中超过本人职务住房面积分配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的,出售时该超标部分免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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