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单位怎么征收土地使用税
时间:2023-03-04 03:40:17 4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由于目前各地都规定免征个人住房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此次通知的发布和执行意味着,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的房改房用地也将获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有关专家表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单位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后,一般应将土地使用权由单位名下过户到职工个人名下,但也有部分单位没有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其原因主要包括:生产用地和房改房用地混杂在一起,很难分割权证;房改房用地为划拨土地,过户给职工时需补缴大量土地出让金,单位和职工难以承担等。这造成不少房改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仍保留在单位名下,单位需要就这部分用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企业税负较重。

专家认为,房改房用地上的住房已经出售给职工,土地实质上已经归职工占有,单位也难以据此获取经济利益。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这部分房改房用地参照现行个人所有的住房用地政策给予税收优惠是必要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按现行规定,个人所有的住房用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据了解,目前,各地都规定免征个人住房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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