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应当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仲裁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也应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书提交原受理法院予以审查。仲裁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国内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申请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申请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对于有一定期限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要求继续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0日将申请人的申请提交受理法院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定。
在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同时向仲裁机构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仲裁机构应当将该申请及时提交受理法院。对于申请人申请撤回仲裁,但未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的,仲裁机构应在作出准予撤回仲裁申请或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决定之日起的七日内将决定书函告法院。受理法院依据仲裁机构的决定书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全文5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