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保全的续保问题
时间:2023-06-21 21:46:28 2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实践中如何执行该条规定?

会议认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自行实施,也可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续保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书面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续保。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认真核查第一审人民法院有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保全期限,需要续保的,必须及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续保。未及时通知造成脱保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通知后未及时续保造成脱保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期限及规定有哪些?

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一般为一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二、再审一般会是什么结果?

人民法院对经过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二是一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定发回重审的情形: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以裁判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对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作出如下处理: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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