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前,可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措施,而不是处罚。如果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责任自负。被申请人也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