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备劳动关系条件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的主体和程序没有太多争议;相对而言,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认定的组织和程序就会出现争议或模棱两可的情况。一般来说,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仍负责这类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但是,对于这种分工,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处于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和原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的规定给予赔偿,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定。《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对此作了进一步澄清。但对工伤认定没有明确规定。与之最为接近的是《劳动法》和《意见》都规定了事业单位职工的保险待遇
2003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和职工。《条例》同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法参照《条例》另行制定。显然,《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直接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但这并不排除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责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设立责任中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责任;制定工伤认定程序、标准和办法,负责组织工伤认定
没有劳动关系的,工伤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工伤认定已失去了基础。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具有劳动关系不具备的以下特征:相对稳定、劳动者成员属性、定期支付、统一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一般合同关系,它遵循不同的法律:前者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后者是合同法。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工伤不属于工伤,应当由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补偿p>雇佣关系是指双方约定由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如管家、钟点工、退休人员再就业、无资质单位的劳动者等。劳动关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合同关系。由于双方均有支付对价的义务,无其他义务,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用人单位无义务支付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金(原创作品,不得抄袭,侵权必须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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