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与劳动关系:探讨非劳动关系工伤的认定问题
时间:2023-09-05 13:20:15 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赔偿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将经营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承包这些业务的组织和个人招用的员工因工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个人挂靠其他单位进行经营,其聘用的员工因工伤亡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可向被挂靠的单位要求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但也有例外情况:

1.用人单位将经营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承包这些业务的组织和个人招用的员工因工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工伤受害者可以向单位要求赔偿。

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进行经营,其聘用的员工因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向被挂靠的单位要求工伤赔偿。

素 材 核 心 : 工 伤 赔 偿 范 围 有 哪 些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根据该条例,工伤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赔偿金、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用、护理人员工资、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此,工伤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赔偿金、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用、护理人员工资、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赔偿金、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用、护理人员工资、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此,工伤受害者可以向单位或个人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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