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是指按月支付给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或者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持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并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的工伤职工的津贴。
伤残津贴与伤残程度有直接关系,伤残程度越高,工伤职工所获得的伤残津贴也就越高,相反,伤残程度越低,所获得伤残津贴也就越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等级在1至6级的工伤职工才有权获得伤残津贴、其他伤残等级的职工无权获得伤残津贴。另外,伤残津贴还与工伤职工的工资密切相关。工伤职工的工资越高,获得伤残津贴也就越高,相反,工伤职工的工资越低,所获得伤残津贴也就越低。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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