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费。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刷发行的通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的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但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根据劳动部《企业实行非正常工作时间和综合工作时间制度审批办法》和《关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答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至少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职工工作时间”,经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的实际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此外,平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3.非正常工作时间制度下加班工资的计算。正常情况下,经批准企业实行不正常工作制的,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仍应当支付不低于本单位工资标准300%的加班费。用人单位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安排实施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上述原则支付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单价的150%、200%和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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