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委托合同是无偿性必须是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无偿性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过错程度只有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就是说,如果受托人只是轻微过失,因为受托处理事务又是无偿性的,受托人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
一、无偿委托合同的风险是什么?
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其在委托权限内处理事务的后果,均应由委托人承受。但受托人则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委托事务,并尽注意义务。受托人应尽注意义务的程度,因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因可获得报酬,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尽高度注意义务,其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即使过错轻微,也不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因不取得报酬,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需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即可,其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尽管如此,无偿委托合同同样具有风险。
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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