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不可以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判组织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诉讼中的民事特别程序能否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民诉法特别程序章的规定,特别程序章没规定的,适用民诉法的其他规定,所以特别程序适用调解。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普通程序可以独任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针对普通程序的规定,普通程序不可以独任审理。我国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程序,需要合议庭进行合议审理,另一种是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所以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是两种不一样的程序,而不一样的程序的审理方式是不一样的。
三、什么情况下会要求终审
实行一审终审的民事案件包括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最高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等。一审终审有以下情形: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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