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蒋某高中毕业后,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心里十分焦急。参加了无数次招聘会,总是因为自己的学历低,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于是蒋某下决心好好学习,准备参加高考。可没想到,连续两次高考都没考上,蒋某真是心灰意冷了。一天,蒋某垂头丧气地走在街上,遇到了一个专门做假证的家伙。蒋某灵机一动,掏出500元,让那个家伙给自己伪造了一个某名牌大学的硕士学位证书。第二天,蒋某凭借伪造的硕士证书,就被一家计算机公司录用了。计算机公司答应给他月工资8000元,并且还与他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试用期。开始工作后,蒋某立即发现,由于自己水平很低,对公司安排的工作根本无法胜任,因此,他以自己刚进公司,需要一个熟悉过程为理由,请求公司先给自己安排一个非常简单的工作。但一个月后,公司发现,蒋某连这个最简单的工作也做不好,便开始对他的学历产生了怀疑。经与学校核实,公司知道了蒋某的硕士学位证书是伪造的。于是,公司决定与蒋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拒绝向蒋某支付已经工作了的一个月工资。蒋某不同意公司的决定,与公司进行交涉:“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要抗议,我已经为公司工作了一个月,为什么不发给我工资?我要求公司立即向我支付合同中约定的工资8000元。”“因为你用伪造的学位证书,欺骗了公司,所以公司完全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人士经理这样说,“同时,因为你有这种故意的恶意欺诈行为,公司也不可能支付给你这个月工资,别说8000元了,就是一分钱也不会给你的”
请问,蒋某的劳动合同应该怎样处理?工作了一个月是否应得到工资8000元?
案理解析
(1)本案是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蒋某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蒋某不应得到8000元工资。但计算机公司采用解除劳动合同解决争端的做法欠妥。公司应当申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蒋某在公司付出了劳动,虽不应得到8000元工资,亦应得到一份合理的报酬。
案例中,蒋某为了能够达到被公司录用的目的,使用了伪造的硕士学位证书,骗得计算机公司误以为他符合本公司的用人要求,而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认定,蒋某采用假学位证书欺诈公司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8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蒋某与计算机订立的劳动合同自订立起,就对双方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这份无效的劳动合同根本谈不上解除与否的问题。也就是说,计算机公司关于解除蒋某这种无效的劳动合同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计算机公司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蒋某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后,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应按照蒋某在工作一个月内,所从事的简单工作的同岗位员工的工资标准,支付蒋某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既不能对蒋某的工作一分钱报酬也不支付,也不能让蒋某按8000元的标准享受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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