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符。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要更正的。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不予受理。
(二)更正原则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年龄不符的,当事人(监护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以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一致,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为准。
3、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常住人口登记表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4、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干部出生日期错误的,应依据记载正确出生日期的合法原始凭证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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