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的定义
不动产登记的定义是对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变动进行的一种公示方法。具体说来,所谓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情况依法记载于其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的行为。
从登记机关的角度观察,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它所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合理干预。
二、不动产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需要遵循的原则如下:
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3.连续登记原则。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4.属地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要询问哪些内容
1.询问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以下内容,并制作询问记录,以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
(1)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
(3)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否知悉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
(4)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了解的其他与登记有关的内容。
2.询问记录:询问记录应当由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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