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依申请登记的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依申请原则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依申请原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登记,无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还是注销登记,涉及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登记还是纯粹事实部分的登记(如更正登记);
2.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登记机构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登记。当事人的登记申请也界定了登记机构的活动范围,登记机构不得超越该登记申请范围从事活动;
3.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存在不动产登记法规上的障碍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登记机构不能主动协助当事人完成登记,只是给申请人一定期限排除障碍。如要求当事人当场更正错误或者补齐有关的材料等;
4..在登记完成即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加以拒绝。
二、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是多长
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是20个工作日。
1.一般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
3.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理;
4.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以及未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涉及不动产登记等较为复杂的登记情形仍按照30个工作日办结。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证明,个人自建房需要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要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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