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
时间:2023-04-24 09:33:51 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新《会计法》虽然强化了企业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减少了舞弊贪污的发生,也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但是,还有很多的会计从业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意识浅薄,职业道德低下,同时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了仍有造假账、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

1、会计从业人员的会计法律责任意识低下,对法律本身存在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目前,我国各个行业的从业人员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新《会计法》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都做出了一定的要求。会计从业人员除了需要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对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的掌握也作为了资格认定的重要环节。可现实中,会计从业人员对其行业基本职责的掌握和对法律责任的遵守是非常贫乏的。究其原因,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市场的国际化让一些人看到了机遇,想大捞特捞一把。再加上中小企业经营体制的改革还存在一些漏洞,相关人员为了迎合上司,而出现了一些造假账和偷税漏税的情况。

2、单位负责人只重视大的决策而对自己要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现实中很多的单位负责人对自己应该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存在着误区,他们认为自己只负责本部门的统筹决策,只注重本单位部门的向外扩张,而会计工作属于部门内部范畴,应该由本部门的负责人负责。长此以往,导致了单位内部财务制度的不完整,形成了互相推卸责任的局面,也让那些想打擦边球从中捞取好处的人得偿所愿了。故而,想改变这种局面就要从公司的领导层抓起,提高单位负责人的法制观念,使其认识到自己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促进其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对会计人员的监督考核机制。

3、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存在一定的误区。

新《会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会计信息的监察中,由于执法、司法人员往往缺乏专业的会计知识,使得只通过司法监察部门进行认定很难实现信息的真实性。本人认为对会计信息的监察认定应该使用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相结合的方式,国家监察部门在提高执法人员的会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可考虑聘请社会中专业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对专业知识进行分析,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4、对会计违法行为缺乏惩治力度和有力的保障体制。

《会计法》在行政处分的规定方面存在不合理现象,单位负责人作为行政责任主体的承担者,其缺乏对自我的监督惩罚动力,容易产生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行政和刑事责任界定不够清晰,使得执法时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对国家事业单位和中小企业的监管不到位,民事责任未明确涉及到上述两者的相关责任问题,缺乏第三方的公平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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